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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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文祺 法定代理人 廖國銘 原告 陳玉茹
陳玉娟 陳玉婷 陳文豪 前列4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臺南市政府前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被告 馬啟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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