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彭盛玉 原告 陳彩蓮 被告 吳文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4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