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2號債權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福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吳旻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對債務人有貨款請求權之釋明文件,如發票、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