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 歐陽漪雯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秀英 、 李睿哲 (即 歐陽傑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
二、由於被告於異議狀表示歐陽傑除被告江秀英、李睿哲以外,尚有1女 歐陽心怡 為其繼承人,請表明是否欲追加歐陽心怡為被告,逾期未為陳報,即視為並無追加其他被告之意,本院即依法律規定為審酌,請注意自身權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慧慧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