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曾瑞環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