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孔福平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4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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