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777號債權人寶成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