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 吳坤鴻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吳坤鴻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聲請人犯加重竊盜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偵查起即坦承犯罪並配合調查,接受法律之制裁,並一再向被害人 謝廣芊 道歉,極具悔意。茲因聲請人之母一向與聲請人同住,且年事已高,需要聲請人照顧,為此請求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實感德便云云。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其所犯加重竊盜等罪,亦經本院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僅待送達程序完成後,即應移送檢察官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