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
相 對 人 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相 對 人  方怡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汽車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
,兩造間汽車租賃契約書第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
相對人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
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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