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847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許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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