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調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調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調字第774號聲請人 暖暖 台北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葛世瑛 代理人 黃木琛 相對人 林建順
蔡榮貴 邱何捷 簡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惟起訴狀並未附具「附表」,難認原告已完整提出訴之聲明,經本院於108年3月4日當庭命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起訴狀之附表,此有訊問筆錄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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