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 張雯媛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滕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滕春霖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等資料,補正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