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偵字第12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故買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並更正記載:㈠車身引擎號碼為KN606349號、原車牌號碼為000-
000號、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機車;㈡行經臺北市○○區○○○路○段○○巷○○弄口,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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