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案受刑人黃嘉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及附表編號3判決所判處有期徒刑
6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經判處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28號、93年度臺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案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0日晚上│101年8月21日上午│101年9月19日23時│││9、10時許│8時30分許回溯96小│、24時許││││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752號│偵字第2752號│偵字第337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25│101年度訴字第2925│102年度訴字第33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102年3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25│101年度訴字第2925│102年度訴字第339││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102年4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835號│字第1835號│字第4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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