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原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陳香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念涵 律師被告仲昌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 律師複代理人 吳省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0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梁夢迪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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