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70號上訴人即原告城碁建築師事務所葉晉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部台灣鐵
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梁夢迪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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