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5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耕地租佃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9號原告 謝欽爐
高前烈 林旺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2年4月23日及102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