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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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恆(已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41號、第7309號、第7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志恆業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法條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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