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翁林筠 被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宏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翁林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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