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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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明哲 送達代收人 李彥穆 被上訴人即被告祺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建祺 被上訴人即被告瑩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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