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三立興保溫材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佩玉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支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仟德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新莊分行113年2月5日870,824元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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