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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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告 游慶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游琬 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本金及截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16日之利息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1,778元【計算式:
5,300,000+5,300,000×5%×(16/360)=5,311,7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