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芸蓁選任辯護人洪三財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4月6日下午3時40分于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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