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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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允嘉 (原名 曹錦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鈺欽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民事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