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債權人 羅啟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克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1、2所載「兩個票面金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16萬、30萬是否應更正為「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