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442號債權人 陳勇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完整請求原因事實。(原借款金額為何?已還金額
為何?及尚欠金額為何?)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12月7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
清償期翌日起算)㈢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
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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