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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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433號債權人 梁朕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belAhmed 哈孟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及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
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利息。)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㈢提出債務人哈孟奇之居留證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AhmedAbel為債務人哈孟奇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