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債權人 李鳳玲 上列債權人李鳳玲聲請對債務人 黃煒豪 即 黃金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欲對黃金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查債務人黃煒豪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30號准予備查在案。是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