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昆忠
李金山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被告朱𤧞智即 朱利文 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 律師被告 吳玟音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被告 楊鈞雯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繆昕翰 律師被告 鄭憲修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
黃心賢 律師被告 曾國富 選任辯護人黃心賢律師
魏婉菁 律師被告 紀敏滄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陳俊茂 律師 金玉瑩 律師被告 陳靜宜 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李育錚 律師 林世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286、4740、5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是日合議庭成員中有因公出國情事,乃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變更為106年10月3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15法庭宣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