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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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程慶農 相對人 程奕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程慶農於相對人程奕勲就民國一一○年八月十日所發生之職災補償事件,對職災補償義務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假扣押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假執行、本案強制執行程序等程序時,為民事假扣押聲請人或民事訴訟原告或民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程慶農為相對人程奕勲(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父,相對人自108年8月份起受雇於雇主 梁閔發 即和發工程行,擔任混凝土壓送車土尾及操作壓送車技術員,於110年8月10日上午7時10分許,前往工作集合地(即彰化縣○○鄉○○村○○巷00弄00號),抵達集合地後再統一搭乘公司車前往工地,卻於前往集合地途中,途經彰化縣○○鄉○○村○○街000號前,與訴外人 劉奕呈 發生車禍,致受有腦外傷併顱內出血,經治療後判定受有重度意識障礙、上下肢各部位肌力均1分、肢體痙攣:僵硬、平衡協調:軀幹失調、完全無法行動、臥床且無法自行翻身、永久鼻胃管灌食、神經損傷致喪失言語與溝通能力、第5級失能:重度失能,臥床、失禁,需持續照護及注意。經評估後符合症狀固定,永久失能,診斷永久失能日期為112年2月20日。本件事故亦屬職災補償事件,而有對職災補償義務人提起民事訴訟、假扣押或執行程序之必要,相對人雖已成年,惟因有如上所述情形,並無訴訟能力,亦無法定代理人,無法獨立提起訴訟,聲請人為相對人父親、並且同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兩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件為憑,核屬相符,聲請人所稱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父,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於提出主文所示之聲請或訴訟事件時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楊美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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