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債權人 陳彥儐 法定代理人 黃綉惠 債務人 鄭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即和解書一紙,其內容記載債務人鄭建宏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予聲請人,其中3萬元於和解書簽立時當場交付,其餘4萬元自108年5月30日起,每月30日支付聲請人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是兩造間既已約定按月給付期付金1萬元,則各期之期付金應自遲延給付時,始得請求遲延利息。綜上,債權人之請求各期期付金均自108年5月30日起算利息,就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附表)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0,000元│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月30日起│││├──┼───────┼───────┼──────┼───────┤│002│10,000元│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月30日起│││├──┼───────┼───────┼──────┼───────┤│003│10,000元│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月30日起│││├──┼───────┼───────┼──────┼───────┤│004│10,000元│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月3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