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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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韵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韵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韵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8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21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張育彰法官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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