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黃雅芬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