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俊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俊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俊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766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且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郭峻豪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