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憲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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