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5號
代表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憲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