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債務人 廖德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計算起迄日│││├──┼───────┼─────────┼───────────┼─────────────┤│001│22,674元│自民國107年7月17│逾期6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依年利率2.9447%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過6個月部份,本金依年│個月部份,逾期利息依年利率│││││利率3.108%計算│3.108%計算│├──┼───────┼─────────┼───────────┼─────────────┤│002│208,549元│自民國107年6月17│逾期6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依年利率2.9447%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過6個月部份,本金依年│個月部份,逾期利息依年利率│││││利率3.108%計算│3.108%計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