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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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張席旗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6388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席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張席旗因公司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張席旗因公司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並於民
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本院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該案經移送執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提未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通知函暨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