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益選任辯護人馮彥錡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義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