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專
利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40萬元)。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因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不在本院轄區,請提出本院就本件訴
訟具有管轄權之釋明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