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