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周佳欣 被告 陳宥森 (原名 陳炳益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宥森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8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前開案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