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家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2392公克,淨重1.5997公克,取樣量0.0025公克,驗餘量1.5972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15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71、366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35、76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9、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2.2392公克、淨重1.5997公克、驗餘量1.597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436號卷頁147)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436號卷頁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