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凱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凱祥因犯毀損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施凱祥因犯毀損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毀損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