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