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壹犯罪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貳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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