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YONGHUATAIT(中文姓名:楊樺達,馬來西亞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YONGHUATAIT(中文姓名:楊樺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YONGHUATAIT(中文姓名:楊樺達)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