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春明 等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鄒**之正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鄒**之姓名、住所,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