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泓彰 被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珮華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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