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晋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3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柒拾壹個、充電頭捌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蘇晋瑩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3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7月7日確定,111年7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71個、充電頭8個(詳110年度偵字第10333號卷第219頁,110年度保管字第170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均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7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03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7月7日確定,嗣於111年7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前揭仿冒商標物品,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驗證報告書、刑事告訴狀、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仿冒商標商品照片等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10333號卷第17至27頁、第105至163頁、第177至179頁、第185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