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原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原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原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 張原嘉前 於㈠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06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共2罪)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㈢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9月(共2罪)、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54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㈤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1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1年8月、2年6月、2年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4年6月1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5月1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3月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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